一、政策出台背景
此前我区已按平顶山市相关文件要求全面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目前已进入审核登记发证阶段。为加快推进该项工作,妥善解决确权登记中的各类问题,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区政府第 80 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结合卫东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总体思路
以构建权属清晰、权能完整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为目标,遵循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一户一宅、房地一体;依法依规、便于操作” 的原则,精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确权登记流程,有序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覆盖全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
(二)核心确权规则
落实 “一户一宅”
建房主体需为本地农村集体成员;
一户仅能拥有一处合法批准的宅基地;
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分户的,现有宅基地未超分户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状确权。
非本村集体成员宅基地确权情形
1982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且未扩面的宅基地,按实际面积确权;
1982-1999 年期间合法取得的,按批准面积确权,超占部分在证书附记栏注明;
因地质灾害防治、移民安置等合法异地建房的,可依规确权;
村民进城落户的,原合法宅基地使用权予以确权。
宅基地面积标准
已获区政府批准的,按批文面积确认(超省定标准的另行处理);
其余情况按河南省相关规定执行:城镇郊区等平原地区每户不超 134 平方米,人均耕地 667 平方米以上平原地区每户不超 167 平方米,山区丘陵每户不超 200 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按平原标准)。
超面积宅基地确权
1982 年前建房且未扩面的,按实际面积确权;
1982-1987 年超标的,按当时规定处理后可按实际面积确权;
1987 年后超标的,按批准面积登记,超占部分在证书记事栏注明并在宗地图标注。
无权属来源材料的确权程序
宅基地: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且在村庄用地范围内的,经村集体证明、公告 30 天无异议,街道审核、区政府审定后确权;
集体建设用地:查明为合法使用的,经村集体同意、公告 30 天无异议,街道审核、区政府批准后确权。
不予确权的 11 类情形
包括非建设用地、已异地安置的原有宅基地、权属有争议、未满 18 岁使用宅基地、土地违法未处理、宅基地空闲 / 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建设的批划宅基地、非法买卖宅基地、小产权房、一户多宅等。
(三)认定与登记程序
多层级认定
村、组:确认权利人、建房年份、是否 “一户一宅” 等信息,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等情形可予以认定;
街道办事处:审核村、组认定内容的合法性;
国土部门:认定宅基地地类性质;
农业农村部门:明确用地标准并审核宅基地合法性。
登记流程
依次为村集体牵头审核、国土部门公示(15 个工作日)、国土部门上报区政府确认、报送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最终发证。
(四)工作要求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带村街道办总负责,司法所做好纠纷调解;二是严格规范操作,确保权属调查真实准确;三是严肃追责,对提供虚假材料、违规登记的人员依法追责。
四、主要特色
尊重历史、分类处置:按不同历史阶段(1982 年前、1982-1987 年、1987 年后)对超面积宅基地制定差异化确权规则,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多层级审核:构建 “村组 - 街道 - 国土 - 农业农村” 的四级认定体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自治作用,同时保障审核专业性;
便民利民、底线清晰:明确合法继承、进城落户保留宅基地等可确权情形,也划定 11 类不予确权的红线,既保障权益又坚守政策底线;
房地一体:将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所有权合并确权,实现产权一体化登记。
五、核心目的
通过规范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流程,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及房屋产权归属,维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化解产权纠纷,建立清晰完整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六、重要意义
产权保障层面:为农民宅基地和房屋颁发合法 “产权证书”,让农民财产权益有法律凭证,增强群众财产安全感;
乡村治理层面:化解历史遗留的产权纠纷,明确土地权属边界,减少农村土地矛盾,维护乡村和谐稳定;
发展赋能层面:清晰的产权为后续农村土地流转、盘活农村闲置资产奠定基础,助力乡村振兴;
管理规范层面:推动农村土地和房屋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提升农村不动产管理水平。
七、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卫东区范围内所有涉及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的权利人,包括本村集体成员、符合条件的非本村集体成员等;同时适用于各街道办事处、村集体、国土、农业农村等参与确权登记工作的单位和部门。
八、专业术语解释
一户一宅: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且需经过合法批准;
房地一体:指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所有权合并进行不动产登记,权利主体保持一致,实现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集体建设用地: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如村办企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用地等;
宗地图:指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关系、相邻宗地编号等要素的地籍图,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附图;
“4+2” 工作法:是农村基层民主决策的一种方法,“4” 指党支部会提议、“两委” 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2” 指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