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区畜牧业发展,畜禽养殖污染问题逐渐凸显,不仅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还可能威胁群众身体健康。同时,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河南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豫环文〔2019〕190 号),对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和污染防治提出明确要求。为响应省级政策、规范我区畜禽养殖管理、协调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发展,结合卫东区实际,制定了本方案,同时废止 2015 年的旧版规划方案。
二、总体思路
以优化养殖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核心目的,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结合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和生态功能重要性,重点聚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市居民区等关键区域,兼顾重要河流等水环境敏感区域,科学划定养殖区域,强化环境监管,实现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协同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划定类型及区域
划定类型:全区畜禽养殖区域分为禁养区和适养区两类,未设置限养区。
禁养区:指禁止建设任何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适养区:指除禁养区外,原则上可开展畜禽养殖的区域。
具体划定范围
禁养区:一是开源路以东、湛河以北、鹰城大道以南、昆阳大道以西的区域;二是辖区内河道堤脚外 30 米内、铁路和国省道交通干线两侧 50 米内的区域;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适养区:禁养区以外的所有区域。
(二)管理要求
禁养区管理
严禁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现有养殖场需按 “干湿分离、雨污分流、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 要求治理粪污,且要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求保留的养殖场,需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区政府批准,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将禁养区内土地出租用于畜禽养殖,违规出租将依法处罚。
适养区管理
新建养殖场需符合区域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且不能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和水环境质量,优先发展生态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养殖场。
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 和 “三同时” 制度,未落实的不得开展养殖活动,环保设施未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用,且污染物排放需达标。
养殖场需承担治污主体责任,落实雨污分流等清洁养殖工艺,安全处置养殖废渣、畜禽尸体等废弃物;污染严重、治理不达标的已建养殖场将被关停;养殖场需进行排污申报,未达标者限期治理,无治理能力的逐步关闭。
(三)保障措施
一是加大宣传,曝光违法排污养殖场,宣传生态养殖先进典型;二是明确分工,街道办负责辖区范围划定和养殖场搬迁配合工作,环保部门牵头污染监管和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国土部门预留畜牧业发展土地,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指导粪污综合利用;三是联合执法,各部门协同打击养殖污染违法行为。
四、主要特色
兼顾生态与生产:既严守生态环保底线,要求禁养区养殖场限期退出,又考虑畜产品市场供给需求,在适养区允许合规养殖,避免 “一刀切” 关停。
循序渐进推进:充分尊重养殖场(户)布局的历史沿革和生产现实,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稳步推进养殖区域调整和污染治理。
突出水资源保护:划定禁养区时重点覆盖河道周边等水环境敏感区域,管理要求中也着重强调水环境质量保护,针对性解决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保问题。
五、核心目的
通过科学划定养殖区域、强化养殖污染防治监管,规范畜禽养殖管理,保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最终实现卫东区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六、重要意义
生态层面:明确了畜禽养殖的生态红线,能有效控制养殖面源污染,保护区域水环境和人居环境,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产业层面:倒逼养殖场转型升级,推动适养区发展生态养殖和资源综合利用型养殖,促进畜牧业从粗放式向绿色集约式转变,实现产业可持续发展。
民生层面:既保障了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和生活环境质量,又能稳定肉蛋奶等畜产品供给,兼顾了群众的生态权益和生活需求。
七、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卫东区范围内所有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适用于卫东区各街道办事处、环保、国土、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畜禽养殖管理和执法工作。
八、专业术语解释
农业面源污染: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农田的泥沙、营养盐、农药及其他污染物,通过农田地表径流、壤中流、农田排水和地下渗漏等方式,进入水体而形成的污染,畜禽养殖粪污是其重要来源之一。
干湿分离:指将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和尿液、污水进行分离收集的工艺,便于后续分别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雨污分流:指将雨水和养殖污水、粪污分别通过不同的管网或渠道进行收集和排放,避免雨水混入养殖污水增大治污压力。
环境影响评价: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三同时制度: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排污申报制度: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并接受监督管理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