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当前,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处于 “十四五” 收官的关键阶段,仍面临大气污染防控压力较大、水环境治理需持续深化、土壤环境风险需严密防控、移动源污染贡献突出等挑战。为响应国家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号召,破解辖区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四项方案,构建全方位、全链条污染防治体系。
二、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 “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 原则,聚焦大气、水、土壤三大环境要素和柴油货车等重点移动污染源,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总量减排为目标,实施分类施策、精准管控、协同治理,强化源头防控、过程监管、末端治理,健全部门联动、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
三、主要内容
(一)蓝天保卫战:聚焦 “减霾增蓝”
目标任务:PM2.5 浓度控制在 41 微克 / 立方米及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 75%(274 天)及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 1% 以内。
核心任务:实施六大专项攻坚,包括淘汰落后产能、推进散煤治理的结构优化升级;工业企业低效治理设施整治、VOCs 综合治理的提标改造;大宗货物 “公转铁”、新能源汽车推广的移动源管控;扬尘、餐饮油烟、秸秆焚烧等面源污染防控;重污染天气应对及监管能力提升。
(二)碧水保卫战:聚焦 “水清岸绿”
目标任务:完成市下达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断面总体达标率 95% 以上,消灭劣 V 类水质断面。
核心任务:构建上下游贯通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保障重点河流生态流量,推进美丽幸福河湖建设和水生态修复;强化重点领域治理,整治城市黑臭水体,补齐污水管网等基础设施短板,清理河湖 “四乱”,整治入河排污口;提升环境监管能力,规范排污口管理,强化涉水企业执法监管,防范水环境风险。
(三)净土保卫战:聚焦 “土净地安”
目标任务: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优先监管地块基本完成污染管控,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有效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达 76% 以上。
核心任务:统筹土壤污染预防治理,强化源头防控、农用地分类管理、重点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消除农村较大面积黑臭水体,深化农村环境整治,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加强制度创新和项目支撑。
(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聚焦 “车油路企” 协同
目标任务:持续降低移动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完成 “十四五” 氮氧化物和 VOCs 减排目标,提升大宗货物清洁运输比例。
核心任务: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推动大宗货物 “公转铁”,推广新能源汽车,淘汰老旧车辆;严格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强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开展柴油货车入户检查;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监管,推进编码登记和禁用区管控,淘汰老旧机械;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管和油气污染防治;强化重点用车单位监管,推进门禁系统建设联网,落实重污染天气移动源管控。
四、主要特色
系统协同:四项方案相互衔接,覆盖 “气、水、土、移动源” 全领域,形成 “全方位、全链条、全要素” 治理格局,注重部门协同、区域联动和 “车油路企” 一体化治理。
精准施策:针对不同污染类型、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特点制定差异化措施,如大气污染分六大专项攻坚,水污染聚焦入河排污口整治,土壤污染强化重点地块管控。
目标量化:每项方案均明确具体可量化的年度目标,如 PM2.5 浓度、断面达标率、污水治理率等,便于监测考核和落地推进。
源头防控:突出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优化等源头入手,减少污染产生,同时强化过程监管和末端治理。
五、核心目的
持续改善大气、水、土壤生态环境质量,降低污染排放总量,保障人民群众呼吸新鲜空气、饮用清洁水源、食用安全农产品的基本权益。
破解生态环境突出问题,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绿色低碳发展,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协同共进。
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为 “十四五” 生态环境保护收官和 “十五五” 开局奠定坚实基础。
六、重要意义
四项方案的实施,是我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具体行动,是保障民生福祉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减少污染对群众健康的危害,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利于优化发展环境,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增强区域竞争力;有利于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卫东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生态保障。
七、适用对象
辖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
辖区内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矿山企业、畜禽养殖企业、餐饮单位等各类市场主体。
辖区内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及使用人。
辖区全体市民(涉及秸秆焚烧、烟花爆竹燃放等全民参与事项)。
八、专业术语名词解释
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 2.5 微米的颗粒物,能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对人体健康和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
VOCs: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臭氧和 PM2.5 的重要前体物,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有不良影响。
入河排污口:指直接或通过沟、渠、管道等间接向江河、湖泊、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子。
重点建设用地:指工业用地和商业、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其他用地,其土壤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后续使用安全。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不在道路上行驶的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如挖掘机、装载机、拖拉机等。
“公转铁”:指将大宗货物的公路运输转为铁路运输,以减少公路运输产生的污染排放。
油气回收:指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油品储运销环节挥发的油气进行回收处理,减少 VOCs 排放的技术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指根据相关规定,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名录,需履行土壤污染防控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