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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简介
    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性质: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是我国人大同其他许多国家议会组织制度不同的一个重要特点。国外的议会无论是两院制或一院制,其权力都是统一的,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都只能是全院会议。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不行使职权,而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才行使由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它既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又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也是出于这一目的。这样可以保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连续性、经常性,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保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效正常的运转。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它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关系上。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改变或撤销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必须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