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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表区委、区政府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接受群众监督,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2、承办上级领导机关、区委、区政府及其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
3、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向乡、办事处和区直各部门交办有关信访案件,催查处理结果。
4、检查乡、办事处和区直各部门的信访工作,协调处理辖区内跨部门和单位之间的信访问题。
5、综合研究分析信访工作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提供信访信息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6、负责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7、负责人民群众建议的征集和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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