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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2、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研究制订全区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制订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卫生服务标准。
3、研究制订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在上级主管部门及人事部门领导下,进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的初步认定工作。
4、研究指导全区医疗机构改革,对卫生机构贯彻实施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实施监督。
5、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制订社区健康教育规划,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研究制订对人民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控制计划,组织对传染病、地方病和常见病、多发病等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6、依据卫生法律、规章及有关标准,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化妆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监督贯彻实行医务人员的准入制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制度。
7、研究制订并组织落实全区基层卫生和妇幼卫生工作规划;指导并负责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8、加强我区与市内外的医学技术交流合作,指导落实有关医学再教育工作。
9、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区直医疗卫生单位的计划、财务、基建、审计和统计工作;监督管理区直卫生单位国有资产,指导医疗设备装备和统计工作。
10、负责全区医疗卫生单位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促进卫生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1、开展救灾准备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全区卫生技术力量,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抢救伤病员,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蔓延。
1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卫生系统干部职工的人事管理。
13、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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