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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一、向区政府报告和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 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
(2) 区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 乡政府预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4) 区政府各部门管理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及其它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5) 向区政府领导提交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6) 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7) 对区管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管。
(8) 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9) 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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