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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四、调解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 五、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验收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 七、实施行政复议; 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九、审批需拆除或闲置的防治污染设施; 十、管理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早报登记; 十一、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和排污水费; 十二、由政府授权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污染源限期治理; 十三、负责监督检查烟尘控制区建设规划、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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