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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卫环罚字[2021]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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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卫东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卫环罚字[2021] 1号

平顶山市万通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551624629P

通讯地址: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鸿鹰小区对面

法定代表人:孙卫卫  职务:总经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月25日,我局接市生态环境局交办通知中2020年8月13日至19日监督性检查检测期间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及现场图片显示,该单位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照片和检测报告等为证。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1年3月15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卫环罚告[2021]1号),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递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视为认同。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为维护环境法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该项目属于“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责令停产整治”,结合现场监察意见,经局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贰万伍千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卫东区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开 户 行:卫东农商行黄金支行

    帐    号:00000000491001305012-0101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卫东区环境监察大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285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平顶山市卫东区环境保护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