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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类——关于印发《卫东区“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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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东区“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开办企业服务能力,简化企业除住所以外经营场所的登记手续,推进登记便利化改革,降低企业开办成本,释放市场主体活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 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豫市监〔2019〕148号)、《平顶山市开办 企业能力提升实施方案》(平企通字〔2021〕1号)以及《2020年河南省全域营商环境评价报告》优化建议,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卫东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包括: 公司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 申请人对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市场主体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法律文书的送达地,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应当在登记机关辖区内。

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在同一地点,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第六条 住所(经营场所)的审查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商业网点布局等政策文件的规定。国家对特定行业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有明确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一照多址”。“一照多址”是指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过程中,一张营业执照,可登记多个经营场所。

申请“一照多址”应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或行业) 范围内实施,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涉及行政许可且不超出其法人企业核定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 推行“一址多照”。“一址多照”是指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同一地址上登记的市场主体均需具有合理的经营面积,应当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为便于日常监管,在实际操作中,可将同一地址进行物理分割后再予注册登记。

经核查后认为同一地址因面积等原因不适宜作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指导其重新申报。

第九条 申请人可在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时一并申请办理“一照多址”。申请人应在《企业登记(备案) 申请书》的经营场所一栏中,在申报的经营场所内容后加注增设的经营场所;除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场监管局要求提交的规范登记材料外,还应提交增设经营场所的决定(或文件)和对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或承诺书)。

第十条 采取“一照多址”登记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场所栏应显示共增设了几处经营场所,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地址之间以分号间隔;营业执照副本数将根据新增经营场所个数核发。

第十一条 住所与经营场所在不同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或者增设的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项目超出原经营范围或依法需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增设的经营场所需要使用独立名称或者在有关部门办理相关 手续时依法需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不适用"一照多址",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第十二条 采取“一照多址”登记的企业及其登记的其它经营场所,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探索开展企业集群注册。登记机关可协同当地园区主管部门,探索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创业园区内以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为重点,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企业(即商务秘书公司或托管企业)的住所作为自己的住所登记,并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