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行政执法公示专栏>行政执法部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公示

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13
浏览量:

  卫东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文化广电旅游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案件审理小组(以下简称小组)是我局集体讨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总结执法经验和研究其他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议事机构。

  第三条 小组设成员4名,其中组长1名,由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担任;副组长3名,由1名副局长、主管法制审核副局长和分管执法大队的局领导担任。

  小组进行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和办案人员参加并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介绍。

  第四条 案件承办部门对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提交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的案件,包括:

  1、对公民处以1万元及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2、处以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案件;

  3、处以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吊销公民个人文化广电和旅游方面执业资格许可的行政处罚案件;

  4、上级督办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5、案件承办部门分管领导、主管法制审核的领导认为应提交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6、法律规定的其它适用于集体讨论的情形。

  第六条 对符合前款规定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案件承办部门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组织召开小组会议进行讨论。

  第七条小组集体讨论会议一般由小组组长主持;小组组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小组副组长主持召开小组会议;小组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成员参加方为有效;案件讨论应有专人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归档。

  第八条 小组讨论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依法应当回避情形的小组成员,应当提出并回避。

  第九条 小组讨论案件,由案件承办人进行汇报。汇报内容包括:

  1、案件来源和调查经过;

  2、当事人基本情况;

  3、违法行为事实和处罚依据;

  4、案件承办部门的拟处理意见;

  5、其他需要汇报的情况。

  第十条 小组讨论案件的程序:

  1、听取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

  2、听取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补充意见;

  3、小组成员提问;

  4、小组成员表决;

  5、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 经过小组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主持人可以决定另行讨论。

  第十二条 小组讨论决定的意见,案件承办部门应当执行。如发现新的事实和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报请法制审核领导决定是否提交小组复议。

  第十三条 小组成员、参加讨论的其他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禁止泄露小组讨论内容、个人不同意见等情况。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