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索引号 | 11410403MB0N459981/2025-00002 | 关键词 |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平政〔2025〕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豫政〔2025〕14号)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是在我市辖区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加强组织,精心谋划,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成立以常务副市长、分管农业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统计局局长、国家统计局平顶山调查队队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同志、市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平顶山调查队、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平顶山军分区保障处、市农机中心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市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普查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
(二)明确普查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平顶山调查队、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普查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三)加强经费保障。全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普查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普查。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或者迟报、拒报普查资料。对普查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对在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通报。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强化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
(三)创新方法手段。加强现代化调查手段应用,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准确测量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查清设施农业状况。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采取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普查工作质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加强普查资料开发利用,推动普查数据共治共享。
(四)广泛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渠道作用,广泛宣传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动员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关心支持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2025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