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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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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索引号 11410403MB0N459981/2018-00015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清理结果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94号)清理工作要求,现决定对以下9个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白龟湖上游入湖4条河流实施生态补偿的通知》(平政〔2012〕74号)

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平政〔2014〕56号)

三、《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平顶山段生态廊道建设的指导意见》(平政〔2015〕53号)

四、《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平顶山市林业生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6〕1号)

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6〕18号)

六、《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6〕20号)

七、《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6〕58号)

八、《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7〕6号)

九、《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大气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7〕105号)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