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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保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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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索引号 11410403MB0N459981/2021-00004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区政府各部门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区医保局主要负责同志:白国强

单位工作职责及内设机构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办公室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く卫东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办文﹝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平顶山市卫东区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医保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第四条 区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政策。

(ニ)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全区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四)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参与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五)贯彻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调整机制。

(六)指导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七)负责全区医疗保障机构资格审批工作;贯彻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

(八)负责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和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全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ー)有关职责分工

与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平顶山市卫东区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五条区医保局设下列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调研、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党群等工作;负责拟定全区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编报本部门年度预决算,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编制全区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推进医疗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医疗保障数据统计分析;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査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筒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协调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服务等相关工作

(二)待遇保障股。执行职工医疗保障、生育保险和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城镇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工作,统筹推进城乡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三)医药服务股。执行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执行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四) 基金监管股。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 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城违法违规行为。                                                                         党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区医保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七条 区医保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单位联系电话、办公地址

医保局办公室:3995161

办公地址: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165号公共卫生综合服务楼12楼

 

办公时间: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