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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18
浏览量:

单位名称:卫东区环境保护局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违法企业名称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期限

备注

1

平卫环罚字

[2018]8号

平顶山市卫东液化气站

91410403664667844A

牛国顺

未批先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018年8月27日

卫东区环境保护局2018年8月20日

自觉履行

2

平卫环罚字

[2018]9号

平顶山市东湖液化气供应站

91410403706572772X

张保令

未批先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018年8月27日

卫东区环境保护局2018年8月27日

自觉履行

3

平卫环罚字

[2018]10号

平顶山市万通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91410403551624629P

孙卫卫

未验先投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018年11月19日

卫东区环境保护局2018年11月9日

自觉履行

4

平卫环罚字

[2018]11号

 平顶山市丰骏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914104030508537143

张经伦

未验先投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018年12月28日

卫东区环境保护局2018年12月14日

自觉履行

5

平卫环罚字

[2018]12号

 邓瑞卿(卫东区南石线观上村段矸石堆)

410421197812275029

邓瑞卿

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造成扬尘污染。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2018年12月20日

卫东区环境保护局2018年12月14日

自觉履行